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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新规来了:失信者别慌,改过自新有“路标”

2025月11月26日 69021 次浏览

每经记者|周逸斐    每经编辑|陈星    

信用修复新规来了:失信者别慌,改过自新有“路标”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新规来了:失信者别慌,改过自新有“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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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该《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每经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包括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等内容。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曾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管理办法》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在期限规定不明时,若失信制裁被解释为终身制裁,可能会导致失信者因看不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选择自暴自弃,实施更多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信用制裁既是法律制裁,也是法治教育。对能够教育、挽救与转化的失信者,要尽量助其改过自新。但修复信用的首要前提是失信者已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就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了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失信者倘若拒绝或怠于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应该永无资格修复信用。

确立信用责任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每经记者梳理发现,我国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制度建设。 

今年4月,李春临曾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重点从统一规范、强化协同、加强监管三个方面落实好相关要求。

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国为何高度重视信用责任?刘俊海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确立信用责任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民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既相互区别,也密切关联,更辩证统一。

“倘若失信者无需付出代价,企业、银行、债权人、消费者等交易伙伴开展商事活动时都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因此,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商法制度的两大价值追求。制度设计既要关心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也要关注债权人的心理感受,避免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外溢。而确立信用责任有助于真实记录与回应每个企业的失信行为,提高交易透明度,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提升诚信收益,降低违约概率,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刘俊海说。

刘俊海进一步告诉每经记者,确立信用责任还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消费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是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生命的活力取决于微观细胞的活力。宏观经济的质量取决于企业细胞的质量。

“强化信用责任有助于倒逼企业理性自治、归位尽责,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有利于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投资需求,激活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刘俊海说。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414301585